一、纠纷概要
2016年年底,某财富公司发行了一些理财产品,张女士得知后,便向某证券公司理财经理表示购买意向。随后,张女士直接和某财富公司签订了直销合同,并直接划款至财富公司认购了该理财产品。但该理财产品后期出现了风险,未能如期兑付本金以及年化10%左右的收益。张女士认为自己是从某证券公司得知的该理财产品的消息,因此产生纠纷,认为证券公司也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兑付承担责任;证券公司认为,张女士是和财富公司直接签署合同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购买证券公司的产品,故证券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投服中心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和证券公司联系获得相关信息,并和投资者联系获得签署的投资合同等相关材料。经过电话沟通和对获得材料的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张女士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系证券公司所代销,是否存在不当推荐等违规行为;二是谁应该对张女士目前本金及利息不能回收的损失负责;三是证券公司和财富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基于所收集的材料进行初步的法律判断,投资人张女士系与财富公司直接签署的理财产品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张女士和财富公司。证券公司在这个合同签署过程中也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瑕疵,但并无明确证据予以证明。
调解员同时注意到,张女士是证券公司的老客户,经常从证券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因为代销了部分财富公司的理财产品,因此与财富公司有着较为频繁的沟通;财富公司也在进行市场化的债务重组,对于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兑付也出具了相应的方案,并已经得到大部分投资者的认可和落实,不过由于财富公司在其他省份,投资者沟通方面存在不便。基于以上情势分析,调解员想出了三步走策略,第一步,让投资者能够接受财富公司的兑付方案;第二步,让证券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协助解决该纠纷,由证券公司和财富公司积极对接和沟通;第三步,根据沟通结果签署相应的调解协议,并由证券公司负责督促财富公司落实。调解协议签署后,投资者收回了80多万元的本金投资款,其所投资的本金将近全部收回。
四、调解启示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既要有法律思维,也要跳出法律思维,以解决纠纷为行为导向。
1、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即合同只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从这个法律角度来思考,合同的当事人即张女士和财富公司,本纠纷中的张女士在自行向财富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兑付或者不能兑付后的责任,应当向财富公司主张,而不是向证券公司主张。虽然张女士提出证券公司存在代销乃至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同时亦无法查证,故不能予以确认。所以,仅就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讲,证券公司是不需要对张女士承担法律责任的。
2、跳出法律思维构建双赢方案
在多次积极沟通后,张女士也深入地了解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同时,对于财富公司所提出的偿还方案也有了认可,但是,如果直接和财富公司沟通,张女士还是不愿意接受。
考虑到证券公司已经为购买其代销产品的客户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且张女士是证券公司的老客户;虽然本纠纷证券公司并无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证券公司可以代替张女士与财富公司进行沟通,督促财富公司将相应款项偿付给张女士。最终,张女士给证券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证券公司积极督促财富公司对张女士进行了本金的偿付,实现了张女士和证券公司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