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7月,湖南辖区客户王某委托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张某帮助其操作股票,并主动提供了账户及密码。自2015年10月起,营业部经纪人张某开始为其代为操作买卖股票,开始有所赢利,因2016年1月后市场持续低迷等原因,该账户损失惨重,亏损近35万元。当月客户王某向证券公司投诉,以张某违规代其操作股票账户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同时客户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希望中心能调解解决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
二、主要争议
投服中心受理该纠纷后,联合当地证券业协会开展调解工作。在选定调解员后,调解员首先和证券公司联系获得相关信息,并和投资者联系获得签署的合同等相关材料。经过电话沟通和获得材料的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和职责;二是证券公司员工此种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客户的财产损失。客户王某认为,张某系该证券公司的员工,张某违规代其操作股票账户导致其遭受损失,属于职务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证券公司却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协调过程与处理结果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首先,客户王某与证券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且告知客户不得委托证券营业部员工买卖证券股票,而客户却私下将账户交给了营业部员工,严重违反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合同的约定。其次,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职务行为是法人承担雇主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目前法律尚无具体的标准,实践中,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不仅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而且应当从职务的范围、实施工作的名义、实施行为的目的判断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1)职务范围:即是否为员工职责范围以内的权力;(2)名义标准:即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3)目的标准:即员工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按照以上的标准判断,本案中证券公司员工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第一,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交易行为不但不是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且是法律禁止的,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没有这样的职权范围。第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并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操作,而是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第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并不是以公司获利为目的,而是以自己获利为出发点,证券公司并未获利。
调解员给王某解读《证券法》中明确规定的证券公司员工“全权代理”是违纪违法行为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营业部对经纪人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抚平客户王某的情绪与不满,客户王某放弃了自己向证券公司的损失赔偿主张。
四、调解启示
1、对投资者而言,代客理财的风险巨大。投资者抱着盈利的美好愿景,凭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信任,就将自己的账户交给其操作,却往往忽略了其中的巨大风险。
2、对证券公司而言,随着市场行情变幻莫测,员工违规代理客户操作账户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隐患会逐步显现。一旦因员工操作的客户账户亏损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将引发客户投诉并认为营业部对经纪人管理工作不到位,还有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为防范风险,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教育、员工的合规培训和员工异常行为实时监控等方面采取预防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