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李某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与湖北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融资融券纠纷。2015年1月,李某在营业部开通信用账户并持有信用账户股票,2015年5月至6月,由于行情下跌,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营业部要求李某及时增加保证金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李某未增加保证金,也未偿还负债,营业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其股票进行强制平仓。根据行业现行做法,各券商将被强制平仓的投资者名单通过统一平台报送,供其他券商在提供信用业务服务时参考。各券商根据各自内部的合规风控要求,参考客户的强制平仓记录,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客户开通信用业务。李某由于有强制平仓记录,其找了2家券商欲开通信用账户遭拒。李某认为,自己被证券公司拉入“黑名单”,如果自己在别处可以开立信用账户,肯定可以盈利,故要求营业部对自己进行赔偿。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在登记了投资者的申请后,投服中心联合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共同提供调解服务,征询了营业部的调解意愿,营业部也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其与李某的纠纷。
2016年1月15日,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现场调解。调解员事前了解到,该李某年近退休,是当地一个公务员,十分珍惜自己的荣誉,被营业部强制平仓,自己也是始料未及。李某进入调解室后,情绪比较激动,表示自己希望通过信用业务赚点小钱,为自己的女儿买房提供一些资金支持,现在自己钱没赚到,还被纳入“黑名单”,不知道对自己女儿买房有没有影响。说到激动处,李某数度落泪。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充分倾听李某诉说并为其递上纸巾,让李某抒发内心的不满。经过倾诉后,李某的情绪有所稳定。之后,营业部代表进来,双方面对面进行商谈。在营业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调解员当面询问李某的诉求。李某坚持认为,营业部应该赔偿其不能在其他券商开立信用账户造成的损失。
调解员对李某进行讲解,首先李某是由于自己未及时增加保证金和偿还负债导致被强平,其他券商据此自主决定不为其开立信用账户;其次,李某实际没有遭受直接损失。李某认为自己的确没有遭受经济损失,但自己很重视荣誉,营业部将其纳入“黑名单”,让其名誉有了污点,这个让李某无法接受。调解员向其告知,实际不应理解成所谓的股市“黑名单”,只是不同券商开展信用业务的自主参考因素,没有统一硬性的限制性规定。李某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逐渐明白有强制平仓记录并不是进了所谓的“黑名单”,只是可能会对以后在不同券商进行信用投资产生影响,对于这个结果,李某也后悔莫及。但是,李某还表示自己还想继续进行信用业务,信用额度可以低一点。调解员当即询问营业部是否可以为李某再次开立信用账户,营业部表示,需要和总部合规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与总部合规沟通,营业部表示,可以再次为李某开立信用账户,但是额度是正常额度的一半。李某对此表示同意,随即放弃了自己的经济损失诉求,与营业部达成和解,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
三、案件评析及启示
1、证券经营机构在遇到客户咨询的问题时,需要耐心给客户进行专业解释说明,让客户真实了解相关知识,以免产生误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注意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以免被强制平仓。被强制平仓后所产生强平记录,可能会对以后从事信用业务及授信额度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