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 首页 > 维权保护 > 调解案例

新股缴款引纠纷,账户余额需重视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13 03:03:59

 一、案情概要 

 201682日,黄某收到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给其发送的短信,通知其中签新股2000股,并要求在当日下午四点之前其保障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达到20000元以上,便于进行新股缴款。于是,黄某当天向其账户转款20000元用于缴纳新股认购款项。但是,黄某当天晚上查看账户时发现自己实际只获配了1000股。黄某认为自己已足额转账但未足额获配,怀疑是营业部挪用了其部分新股份额,于是要求营业部对其进行赔偿。营业部认为,营业部不存在挪用客户新股份额的情况,拒绝了黄某的赔偿诉求。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争议焦点 

 黄某认为,自己已经于规定的期限内向账户完成转款,账户余额应该足够,因此怀疑是营业部挪用了自己的新股份额,导致自己未足额获配。而营业部认为,营业部不存在挪用客户新股份额的情况,黄某未足额获配的原因应是其自身账户余额不足。显然,该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客户账户未足额获配新股的真实原因,查明这一点才能判明是非,进而化解纠纷。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介入案件调解后,一方面,要求营业部核查当时通知客户黄某新股中签缴款的短信及录音。经核查,营业部通过短信和录音电话的方式已经通知到了黄某关于新股中签及缴款事宜。在录音中,营业部明确说明了请于在今日下午四点之前保障您的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达到20000元以上,以便于进行新股缴款。如您在下午四点之前账上的可用资金少于20000元,不足以缴纳您新股中签的款项,给您带来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另一方面,调解员要求营业部请求公司总部信息技术部门查询黄某82日的交易情况与银证转账情况。公司总部信息技术部门通过核查确定黄某于当日上午九点十四分通过银证转账的形式转入现金20000元,但黄某在当天存在四笔买卖股票的行为,分别买入三笔、卖出一笔,截止到收盘,黄某的可用资金仅剩10000元。因此,黄某仅获配了1000股。黄某的账户虽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了足够资金,但由于黄某当天存在证券交易情况,导致其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新股中签的款项。于是,经调解员协调,营业部安排客服人员登门拜访,向客户黄某提供了当日账户资金出入数据截图,就配售的股份进行解释说明,并且面对面回答客户的提问,听取了客户对营业部服务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解答等方式数次与客户黄某进行沟通后,客户黄某才接受现实,彻底消除疑虑,欣然接受了营业部的解释说明,表示对营业部不予追究,同时撤销投诉,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件点评 

 1、根据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投资者在得知自己新股中签后,要及时关注自己的账户余额,还要关注当天的证券交易情况对账户余额的影响,确保余额足够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2、证券公司经过此次纠纷的调解也表示,将针对新股中签中经常发生的客户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在通知客户时进一步提示客户注意证券交易情况对账户余额的影响,并且,每天下午四点之前都将再一次核查营业部内申购成功的客户资金是否足够进行缴款,并对账户余额不足的客户进行再次联系,提升服务水平。 

版权: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桂ICP备11001293号)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北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0层20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