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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未看清 两融强平引纠纷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13 02:26:05

(个案分析加工,请勿对号入座) 

 一、案情概要 

 张某在某证券公司开通了信用账户,并通过信用账户持有股票。20159月,张某信用账户所持有的股票遭遇停牌,张某对此也并未在意。201510月张某收到营业部通知,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需要追加担保,否则证券公司会对其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张某觉得十分意外,其信用账户所持股票最近并未交易,而且股票的价格也未下跌,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应该会降低。张某立即赶到营业部,通过查看账户状况发现该证券公司对其信用账户持有的停牌股票未按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而是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而公允价格低于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导致张某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张某觉得该证券公司操作违约,遂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投资者张某认为,该证券公司对其信用账户持有的停牌证券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市值是违反合同的,在此之前都是使用股票的市场价格即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进行计算。而证券公司认为,信用账户股票停牌后,公司依据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调解员在介入该案调解后,首先核查了该投资者张某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发现了合同的条款约定:“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调解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投资者张某,两融合同中已经明确,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张某信用账户的股票停牌后,证券公司按照约定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以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是符合约定的。而该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低于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导致张某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在通知张某追加担保未果后,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张某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他表示自己当时在签署两融合同时,并未注意到该条款。而证券公司表示,客户张某在开户时,营业部工作人员已经将该条款向张某进行重点讲解。同时在签署合同后,证券公司还要求张某签署了“融资融券客户须知”,在须知里,该条款也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重点提示。张某在看到客户须知的本人签字后,顿时哑口无言,悔恨自己在签署合同时没有仔细查看条款。张某表示,此次纠纷错在自己,原谅了证券公司,同时还表示以后会吸取经验教训,看清合同条款。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件启示 

 1、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推出,投资者在开通新业务或购买新产品时,要主动了解业务产品的信息、特点、风险,阅读合同书,不在无所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的签订合同书,避免因为条款没看清产生纠纷。 

 2、证券公司在依据与客户签署的合同约定对客户的账户进行相关处置时,应当主动及时联系客户,详细告知处理的相关依据,避免因为自身没告知清楚而导致客户产生误解,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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