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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之市场操纵篇”

来源: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发布者: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7-09-22 14:54:04

 

一、市场操纵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从而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也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是我国证券法和刑法打击的重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手段: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资料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者不应当以该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依据该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本公司力求本资料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于投资者依据本手册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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