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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需谨慎,知悉风险免纠纷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7-26 18:02:52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人员向杨某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后,杨某反映投资顾问人员向其推荐了股票,并对股票走势做出了确定性判断,杨某根据投资顾问人员的建议,购买了股票,后该股票价格下跌,杨某出现亏损,故向内蒙古证监局致电投诉营业部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致使发生亏损,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并改善服务质量。

【调解结果】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核实事件过程,调取了营业部对杨某的服务记录,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对证券价格的涨跌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证据,杨某对工作人员所提供投资建议存在误解。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营业部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经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营业部向杨某详细解释说明了投资咨询工作人员所提供投资建议的内涵,杨某表示接受与认可,该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投资者误解营业部投资顾问人员的咨询建议造成的。投资者不应曲解、轻信投资咨询人员,而忽略证券市场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股票或市场走势进行确定性判断,并据此提供投资建议;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并对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详细介绍。投资者也必须牢记,不要轻信证券公司无充分合理依据的推荐,要知悉风险,谨慎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应完善投资咨询业务内部控制,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重视对投资咨询业务行为的留痕管理,发现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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