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苏某通过12386热线反映,该营业部早在2016年初就推出佣金优惠,把A股新开户账户交易的佣金收取标准从千分之三下调到万分之三,但至2017年10月份营业部一直未告知客户佣金调整事项,期间继续按原标准向苏某收取佣金费用,苏某认为该营业部未尽到告知义务,故投诉要求营业部纠正错误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
【调解结果】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到在相关佣金标准下调后,该营业部确未向苏某告知相关事宜,营业部承认在佣金方面未尽好告知义务,向苏某表示歉意,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苏某表示理解。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根据该条内容,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约定收取乙方佣金,并有提前告知投资者佣金费率的义务,投资者对于佣金费率有知情权。从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的证券营业部未将佣金费率变动提前告知投资者,这种做法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由于证券分支机构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引起的。据了解,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如果投资者不询问佣金收取标准,营业部就不主动告知,而是按系统默认佣金费率收取,等事后投资者投诉时再为其调整佣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佣金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之一,因此,在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主动明确告知投资者佣金费率的具体标准;就投资者而言,在开户前也应了解好相关费用的收取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