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湉于2014年3月至调查期间任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渠道经理,2015年3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钟湉在国信证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薛某琼”“王某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123.68万元,亏损15.42万元。
二、法律后果
北京证监局经审理认定,钟湉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钟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案件点评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限制包括证券从业人员在内的人员买卖股票,目的在于保证股票买卖的公开、公平、公正,这类人员由于职位、地位而可能先于其他投资者获得信息,因此,应禁止其从事股票买卖。本案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虽然最终亏损,但仍受到行政处罚,此案给证券从业人员以警醒,不要以身试法。
四、关联法条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