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公开认定其在3年、5年或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
(一)对上市公司两项以上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三次通报批评;
(四)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的重大违规;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之一,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深交所可以公开认定其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