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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2-20 20:30:04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外,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ST*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

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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