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产品投资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和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产品投资人发生异常交易;
(二)交易参与人、托管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存在未及时报送信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的;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产品投资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和托管人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