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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20)|深交所关于主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

来源:深交所投教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23 11:09:12

编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一个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同时要求畅通的入口关和出口关。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退市新规,资本市场学院特别推出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第20期介绍深交所关于主动终止上市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1、股东大会决议主动终止上市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备注:上述两项情形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解散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

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4、以主动终止上市为目的收购股份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备注:A股和B股同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原则上其A股和B股股票应当同时终止上市。

 

资料来源:深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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