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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前及触发时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6 15:10:16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的,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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