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四十四条,破产事项中涉及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方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自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或者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