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二十九条,发出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的,应当说明参会的具体方法;
(二)审议议案的主要内容(如有);
(三)截至会议通知发出日,债权申报及审核、资产调查情况,以及财产管理、上市公司营业等破产事务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有);
(四)上市公司或者重要子公司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如有);
(五)管理人报酬(如有);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七)深交所、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等发出关于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通知时,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除披露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及时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无法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