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会议议程;
(二)债权核查情况(如有);
(三)债权人会议关于继续或者停止上市公司营业的决定(如有);
(四)对上市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的表决情况(如有);
(五)各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表决情况(如有);
(六)会议决议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八)深交所、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除披露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及时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全文。
债权人会议当日未形成决议需延期表决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会议召开情况、未形成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并在形成最终决议后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