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六条,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破产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五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相关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