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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被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需要披露哪些事项?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15 16:47:14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被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上市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申请目的、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以及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适用于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适用于债权人、股东申请情形);

(三)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四)破产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六)后续是否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相关风险提示;

(七)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披露明确的和解协议草案,并充分提示和解不成功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时,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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