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