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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案迎终审宣判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18 17:30:03

飞乐音响(600651929日晚发布《诉讼进展的公告》,929日,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31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1)沪民终384],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飞乐音响在公告当中表示,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计提了1.81亿元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涵盖上述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鉴于其他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未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尚无法准确估计影响,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无影响,最终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回溯前情,2019112日晚间,飞乐音响(600651)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在飞乐音响领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飞乐音响(600651)。

据刘国华介绍,2021511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与飞乐音响(60065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0) 74 民初 2402 ]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等赔偿款共计 123,547,952.4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680,937.95 元,公告费 1,380元,共计 682,317.95 元,由原告王贵宇、王瑞、方敏、丛丽萍、刘跃武、李萍、张军、张绍斌、季续华、唐德容共同负担 21,397.85 元,由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60,920.1

2021 年525日,因飞乐音响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受理了飞乐音响该次上诉。2021 9 29 日,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1)沪民终384],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刘国华说,根据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为:在2017826日到2018412日之间买入飞乐音响(600651)股票,并且在20184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飞乐音响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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