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您的位置 > 首页 > 资讯速递 > 投保资讯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规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11 19:45:06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行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桂ICP备11001293号)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北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0层20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