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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规则、识风险”──违规信息披露篇

来源: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发布者: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7-09-22 14:28:16

一、 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二、 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

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分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两种类型。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延迟披露是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而推迟披露的行为。

四、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 是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可能存在重大误导;

(二) 是重大事项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遗漏;

(三) 是公司选择性披露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危害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对小股民的利益损害很大。

(一) 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破坏投资者信心;

(二) 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 形成了内幕交易的温床。

六、 解读

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前提。上市公司违规信披,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对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对相应内容予以公告,这些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16年,证监会加强了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信息披露的主体违规信息披露,将受到《证券法》、《刑法》等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的九种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涉嫌其中任意一种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受到的处罚。

如果投资者因相关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导致了投资损失,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投资者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索赔。如果投资者要起诉相关上市公司,需要提供股票对账单、身份证公证书、股东卡、相关法律文件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服务也可帮助投资者解决问题。

资料来源:部分资料来源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由九州证券进行资料的重新整理

(免责声明:本资料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者不应当以该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依据该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本公司力求本资料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于投资者依据本手册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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