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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辉期货西安营业部聘无证讲师 未妥善处理客户纠纷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17 21:09:47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7号)显示,经检查发现,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期货)西安营业部存在多次与关联方西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配偶持股40%,为第一大股东)共同组织“某训练营”,由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营业部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在宣传推介中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未有效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导致客户纠纷与投诉,且未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与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辉期货西安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定版)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中辉期货西安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五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定版)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情况:

一、你营业部多次与关联方西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配偶持股40%,为第一大股东)共同组织“某训练营”,由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营业部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向参与者提供包括期货技术与应用方法、品种趋势分析等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以下简称《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同时,某训练营在宣传推介中向客户做获利保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一)和《投资咨询办法》第十三条(一)的规定。

二、你营业部未有效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导致客户纠纷与投诉,且未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与投诉,违反了《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定版)第五十五条、《监管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二)及《投资咨询办法》第三十二条(四)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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