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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合规人员配备违规 吃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17 21:08:32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36号)显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规部门、个别业务部门及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合规部门、个别业务部门及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整改,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合规人员配备。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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